《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修订后公布
据悉,最高法院于2001年10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5年11月制定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发挥了重要作用。文件颁布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次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主体内容分为五章,分别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每章包括3至5条具体条文,连同总则和附则,全文共7章30条。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以“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指导,以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理念为依据,特别是按照调解优先、能动司法、司法便民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具体表述进行了修改。为保障规范的贯彻落实,专门增加了“监督和惩戒”一章。全文共10个部分96条。
■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 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提供咨询意见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在“忠诚司法事业”章节中,强调要“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在“保证司法公正”章节中,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在“确保司法廉洁”章节中,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在“坚持司法为民”章节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在“维护司法形象”章节中,强调“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则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进行了规范。首先,《行为规范》对每个环节都专门提出了基本要求。比如在立案方面,《行为规范》强调要“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在诉讼调解方面,《行为规范》要求“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防止不当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等。
■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其次,《行为规范》还对每个环节都进行了了详细阐释和具体说明。比如针对当事人提出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的要求,《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强调“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针对需要更改原定开庭时间的行为,《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针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要求要“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法官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邀请参加座谈应当谢绝
此外,《行为规范》还对法官业外言行进行了约束,比如第八十一条规定法官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第八十七条规定“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等,以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说,这两个文件特别突出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和统领作用。《职业道德准则》将其确定为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并分三章分别进行了具体阐释和说明。《行为规范》在“一般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公正司法、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并在对各个工作环节的具体规定中加以贯彻和体现。三是监督惩戒措施更加明确。原有两个文件均未涉及有关罚则的内容。本次修订后,两个文件均设置了专章或专条,明确规定了监督和惩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为文件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