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多式联运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0-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多式联运所涉及的具体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但由于多式联运合同,实际承运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与其他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之间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如下:
其一,多式联运的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其二,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与参与多式联运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各区段运输约定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托运人没有约束力,也不能免除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应承担的义务。即,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是全程运输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发生由任一区段承运人的责任使货物受损、延迟等情形,均应由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先行承担责任,然后依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区段承运人有关相互责任的约定,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其三,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损失按各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