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自负协议的效力如何?
2009年6月16日,周某经人介绍到李某承包的某高速公路一路段打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在工作中如果周某人身受到伤害,李某不负赔偿责任。6月21日下午,周某在搬运石头过程中不慎扎伤右手,经诊断为中指末端骨折,遂于当天做了右手中指末节缺损清创腹部转移修复术,周某共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4800元,其间李某支付医药费800元。经鉴定周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问:李某可否依据“工伤自负协议”主张免责?
【参考分析】
周某在李某承包的路段打工,通过向李某提供劳务而获取劳动报酬,双方雇佣关系成立。虽然原被告约定工伤自负,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因此雇主李某应负责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