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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万鹏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0-12-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翟万鹏受代华强雇佣,在代华强从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磊装饰公司)手中承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康复大楼改造装修工程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081010日晚9点多,翟万鹏在作业时,被铁 击中左眼,造成翟万鹏左眼伤残。代华强已经支付了翟万鹏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翟万鹏以建磊装饰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代华强进行施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代华强 建磊装饰公司连带赔偿翟万鹏住院伙食补助 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万元。一审认为:现行的相关规章中,并未明确规定木工需取得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故翟万鹏以建磊装饰公司将自己的业务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为由,要求建磊装饰公司与代华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代华强个人承担对翟万鹏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翟万鹏 代华强均不服。本律师代理代华强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分析一审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有两项错误:一,翟万鹏受伤是安全事故造成的,代华强是个人,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磊装饰公司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不能因为将自己的业务分包给无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代华强,就将这一义务转让给代华强个人。也就是建磊装饰公司仍应该承担安全生产义务。二,一审法院将施工资质和上岗资格证混同,木工只是装饰工程的一个工作岗位,装饰工程也属建设工程,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得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个,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发包人 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么诶有相应自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华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建磊装饰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后,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建磊装饰公司与代华强承担对翟万鹏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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