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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发布日期:2010-12-15    作者:孙新律师

      
案例:      
小王是一名货车司机,某日驾车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时轮胎爆胎,于是就停在机动车道上换胎。小王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但未按规定在车后面100米的范围设故障车警告标志,被后车追尾致使驾驶员小李死亡。
解析: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第二,小王违章在机动车道停车换胎,侵犯他人通行权并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承担同等以上事故责任。第三,因后车驾驶人员已死亡,如果小王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则将面临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的风险。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部分省区都分别制定了自行的标准。通用的标准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基础上,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如无驾驶证,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本案小王车辆停放地点为机动行车道,实际上侵犯的是他人的道路通行权。未在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小王对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当然后车追尾与其未保障安全行驶距离、车速、采取措施不当均有关,后车驾驶员所以也存在部分过错。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具体分析过错与交通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确定各方责任。



齐阳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业务水平优良,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咨询与援助;熟悉合同的拟定、评审流程,为维护公司利益做好事先防范工作,规避合同风险。从业以来.承办过多宗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及仲裁、公司法律咨询、合同审核等非讼事务、擅长劳动关系争议、公司法务、家庭婚姻、合同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法律事务。诚信为本,服务为人,本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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