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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方式
发布日期:2010-12-11    作者:戎双双律师
1、夫妻双方在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取得房产证,且没有贷款或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此类房产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2、夫妻双方在婚后购房,已经取得房产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3、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已经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还是双方共同还贷,均不影响该还款部分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确实证据证明该贷款的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5一方婚前付清全部贷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这类房产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是取得的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况下,另外一方须举证证明该出资是双方共同的,否则应认定该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7一方用婚前房产转让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购房的,婚后所购得的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8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实践中的情况更为纷繁复杂,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但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没有对出资的性质进行说明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如果父母事后认为是借给子女购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条并且借条上面必须有子女夫妻两人的签名,否则不予认可为借款。如果父母出资时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的话,那么应当有相关的协议证明,其出资不是单纯的对子女的赠与。
还有一种情况,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是为了赠与子女,而是为了与子女同住,往往在购房时是由子女出面办理手续而父母负责出钱,一般对于房屋的选址和装修都会征得父母的意见,对此情况,虽然房产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种出资证明及家人内部购房协议及实际情况都可以证明父母出钱是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赠与子女,这样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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