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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10-12-11    作者:戎双双律师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反诉案件, 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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