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合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未签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