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按何税目缴税?
发布日期:2010-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缴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