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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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