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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受理机关:各县(市)民政局

二、联系方式:阿勒泰市2123650;布尔津县6521327;哈巴河县6626302;吉木乃县6185591;福海县3472397;富蕴县8727230;青河县8826686

三、办事时限: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

四、办事程序:审批工作须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步骤实施。
(一)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每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

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居委会主任)初审,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 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 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而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 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 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公示有 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 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三) 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市确定)的家庭;

(四) 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五)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六)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七) 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 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十) 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一) 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

(十三) 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

(十四) 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五) 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 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 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 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四) 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 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六) 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七) 各种性质的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赠与性收入等;
    (八) 其他固定性和非固定性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
    (九) 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 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 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及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五) 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六) 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七) 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 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九) 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十) 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各类家庭收入计算:
(一)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职工 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 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二) 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家庭,购买住房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 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 在职职工、下岗失业、离岗待岗职工、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未领到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 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应按其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五) 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资和生活费的人员、大中专学生实习期内及其他人员在学徒期内的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 凡农转非后仍享有自留地(或耕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种农副业收入须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七) 凡同时具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全部收入计算,保障人数只计算城镇居民;
(八)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协议或裁决的规定计算;无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每个赡(扶、抚)养 人每月为被赡(扶、抚)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 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定期核查,凡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不同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取消其保障待遇;
(二)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三) 因拆迁异地安置的家庭,无正当理由,须在3个月内将户籍关系迁入新的户籍地,否则取消其保障待遇;
(四) 因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社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民,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五) 国有、集体、民营、私营企业(或业主),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被调查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不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家庭可以暂缓审批。

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为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 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以权谋私、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向低保对象收取以资抵劳费或好处费的;
6、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7、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一)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后的当月起,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要将其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受理其入保申请。
(二) 对为享受低保待遇而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干扰、破坏、侮辱、殴打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或阻碍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申报条件:凡持有本地区非农村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阿勒泰地区目前低保标准为117元),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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