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0-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机构:阿勒泰地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3、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4、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5、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法《2004》148号) 。
7、《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8、《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理条件:符合我地区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办理程序:
一、人员接收安置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持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退伍证、组织介绍信、父母户口本、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于2月底前到入伍征集地的县(市)民政局安置办报到。 城区的退伍兵,父母有一方在地直单位的,应持退伍证、父母户口本、父母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地区退伍办报到;
转业士官的父母或配偶属地直单位的,报到时应持转业通知书,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配偶户口、结婚证、配偶单位证明,于7月底前到地区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
(一)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序。
1、退役士兵回到接收地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户口所户地县(市)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安置部门审核后,向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户口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2、退役士兵自带档案者,安置部门不予接收。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报到者,按社会行业青年对待;
3、对退伍返乡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地方安置部门配合部队做好交接工作。
4、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不需政府安置工作的人员,在报到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个人申请。
5、农村义务兵带好部队出具的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退伍证、组织介绍信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报到后,其本人档案由本人取走,妥善保管。
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档案中以下主件材料必须齐全并无涂抹、刮改:
1、《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4、《士兵登记表》;
5、《士官选取报告表》;
6、《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或《士官改按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二) 军队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程序
1、转业士官持自治区民政厅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行政介绍信、转业证、组织介绍信,并携带户口簿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规定的报到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安置部门报到;
2、对报到手续齐全的转业士官,安置部门负责出具户口介绍信,转业士官凭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安置后,其本人档案由安置部门向用人单位转移。
(三)军队复员干部接收程序
1、复员干部持由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签发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复员证》及户口簿等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2、复员干部携带各种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后,由安置部门审核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复员干部本人档案,在办理落户手续时一并转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保管。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管理
1、审查档案,确定安置去向;
2、按自治区民政厅军队离退休安置处计划接收、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3、无军籍职工在接到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处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交接安置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