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 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邹某在为母亲办理丧事时请原告张某 帮忙,虽然原告张某所受损伤系因帮助摇拖拉机所致,但未超出帮工活动范围,其行为亦与常理相符,故被告邹某应依法对原告因帮工所致的腰肌损伤而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编后】助人为乐原本是好事善举,但在帮工活动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所以被帮 工人在选择帮工人时要谨慎,在帮工活动中也有义务对帮工人进行必要的选任,进行安全指导。作为帮工人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这既包括他 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到头来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