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权限内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0-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相关材料;
3、审批;
4、下发文件予以批准。
·申请条件: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审核。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4、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申报材料:
1、书面终止、变更申请举办人员法定资格证明材料;
2、财务清算材料;
3、变更担保材料及担保人员的法定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66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