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非婚同居的“离婚”问题?
近日,本专栏接到较多的咨询有关“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又生育了小孩,现因感情破裂,可否办理离婚”的读者电话。的确,在小城镇和偏远的乡村,由于缺乏对《婚姻法》的了解,法律意识浅薄,目前仍存在“双方认为合适,摆几桌喜酒,不用领取结婚证而照样组建家庭生儿育女”的现象。然而,当这样的“夫妻”出现感情破裂,特别面对怎样抚养所生小孩、怎样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才真正意识到“还未领取结婚证”的严重后果。
对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广州恒爱婚姻家庭咨询服务中心的婚姻指导师认为: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按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