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问题探究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10月14-15日,国资委产权局在北京组织中央企业召开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视频会议,会议重点是向各中央企业分析介绍了新产权管理的制度与办法,并针对产权活动产生的新情况进行了讲解。
为减少和避免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权转让管理的法规与制度,规范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进场交易、评估等事项。通过两天的学习,我们对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有了更好的了解,其中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也都有了更深的印象。本文将针对当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中需要强调的问题跟大家一起来学习探讨。
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1 提出产权转让申请
由拟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产权转让的申请和设想。在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产权转让后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报批。
1.2 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1.2.1 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的程序主要为:
(1)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的书面申请,再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2)国资委向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3)国资委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
(4)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
(5)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
1.2.2 清产核资
由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并在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经营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的,企业经营层不得参加清产核资工作。
1.2.3 财务审计
企业应委托所在国资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需要说明的是,如经营层受让企业产权的,应对经营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2.4 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并经核准或备案
(1)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在本企业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
(3)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国资委对评估结论进行核准备案,出具核准通知或备案通知书。
1.3 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3.1 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
企业产权转让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的产权转让方案。
1.3.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本企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
1.3.3 产权转让方案的审议
1.3.4 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
(1)企业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
(2)产权转让方案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听取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3.5 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企业产权转让方案报国资委或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资委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审批意见。
1.4 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5 产权交易
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为期20个工作日的上网挂牌。在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在确定了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后,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1.6 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
(1)在产权交割后,有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手续。
(2)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工商、税务、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资料交国资委备案。
2 当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应注意的问题
2.1 应重视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会涉及到被交易企业的职工权益等问题,安置好此类职工对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分企业忽视对职工的安置问题,没有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召开职代会只是作为一种形式,忽视职工的情绪。往往造成职工上访等被动局面。所以企业必须重视职工合法权益,落实产权转让过程中职工的安置工作,保证产权转让的顺利进行。
2.2 产权明晰
在产权权属方面,由于部分国有企业法律意识不强,部分国有企业管理混乱,经常出现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转让的产权权属明晰非常重要,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前,应首先明晰产权。以免在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大量工作后,产权转让半途而废。
2.3 产权交易市场化
对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遵循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强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突出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概念。
2.4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产产权交易最终的成交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双方的地位、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产权转让标的市场情况等,但产权交易的底价,作为国有企业,必须是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对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要得出合乎实际的结果,从而使资产产权的价格切实反映其真实价值。同时我们要切实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对其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另外,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5 对受让意向人应进行充分的调查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产权转让的资产流失,转让方应从上述规定和条件对受让意向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必要时,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受让意向人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