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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0-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制度并非汇票所特有,本票与支票也有保证制度,因而保证又称票据保证。具体讲,它有以下涵义:

  (1)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保证的目的在于增强票据的信用,票据债务人本应就票据债务负责,若以其为保证人,对增加票据信用毫无意义,故法律一般不允许票据债务人为保证人。如我国《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保。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可担任保证人。付款人在承兑前并不是票据债务人,所以也可以为保证人。

  (2)票据保证是为了保证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

  特定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并非限于出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背书人均得为被保证人,由保证人保证其票据债务的履行。

  (3)票据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虽有其独立性,但须以有出票行为为前提,因而从这一角度看,它是附属票据行为。

  (4)票据保证为要式行为,即按法定方式为之,否则无效 

  (5)票据保证为单方行为

  保证的成立按法定的方式在票据上为之即可生效,无须征得被保证人后手的同意,因而为单方行为。

  (6)票据保证是具有独立性的票据行为

  一般保证债务,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票据保证除被保证的债务因形式要式欠缺而无效外,被保证的债务即使实质上无效,票据保证仍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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