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林,女,原籍陕西省商洛市某村,2007年与西安市草滩街办某村村民王某结婚。婚后第二天王某持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其妻李林的户口迁移手续,因当时李林所在地区正实行户籍改革,所在辖区户口统称为居民家庭户口,不区分城市和农村,当地派出所以此为由拒绝为李林办理准迁证。后李林遂到商洛市老家派出所开具证明,说明当地其户口的真实状态为农业家庭户口,但草滩派出所仍拒绝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李林遂在其户口未迁移的情况下在王某所在村组实际生产生活。2009年王某所在村组土地被征收,村委会以李林未在其设定的户口迁移日前迁入户口为由拒绝为其发放土地补偿费50000元。李林为此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此事,但都未解决,遂起诉到法院。
案情分析
李林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接受该案后,我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因为此前多次接触过征地拆迁的事宜,故对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较为了解。本案中李林虽户口没有能够迁转过来并且在村委会规定的能够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截止日前仍未能迁转过来,但这其中是有原因的,根本原因在于李林原籍实行户籍改革,其户口性质为居民家庭户口,草滩派出所基于此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工作。现李林手中仍保留着当年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林实为农业户口。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中的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婚姻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视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此为依据,本律师认为李林符合此条的规定,应认为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为其分配土地补偿款。
为获取对当事人足够有利的证据,本律师让李林到草滩派出所找到当年办理户口迁移工作的民警,试图出示一份当年李林确实来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工作的证明,但最终未能如愿,草滩派出所不予出示。
本律师认为有这个证据更好,没有也不妨碍李林户口迁移是非因其本人原因未能迁入的性质的认定。
法院审理
开庭时,我方向法庭出示了李林结婚证、原籍户口簿、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王某所在村委会当年出具的协助办理户口迁移工作的介绍信,依此说明当年李林户口未能迁入是因为原籍实行户籍改革,是非其本人的原因造成的。村委会及小组答辩称在村委会规定的户口迁入日前李林未能迁入,村里在这个时间点前能迁入的都迁入了,并且这个分配方案是村里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制定的,应该予以遵守。双方还就分配节点的确定标准、分配方案的效力、李林户口未能迁移的原因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裁判结果
未央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认为李林户口未能迁入是非其本人原因造成的,应视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予以分配土地补偿款50000元。
后续
拿到判决书后,村委会不久就发放了李林的土地补偿款50000元。村里其他没有分到补偿款的人陆续给本律师打电话咨询事宜并要求为其代理,但因个中情况有区别,其他人的要求找不到依据。本律师向其解释清楚后婉言相拒。
法律是公平的,是你的你就能够得到,不是你的永远也别想着要得到,一定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