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实质
发布日期:2010-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债权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关于动产所有权之移转或质权之设定,纵然让与人或出质人无让与所有权或设定质权之权利,而受让人或质权人系因信赖让与人或出质人之占有该动产以善意受让该动产者,受让人或质权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或质权。”[10],善意取得原是物权法上的制度,并非债权法上的制度。票据权利作为一种债权,现在普遍承认它也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在于票据权利具有特殊性。
就一般债权而言,是不成立善意取得的。因为债权是一种对人的请求权,没有相应的权利外观。善意取得的基础是占有这一物权的现象形态,“占有状态就表明了权利之所在,它无须另行证明,占有权利是一自足命题”。[11]我妻荣先生认为,债权因为其自身实现了从主观的人身关系到客观经济关系的推移,致使债权具有了完全的财产价值,乃至经济价值,实现丁债权的财产化。债权财产化的最突出表现,就是通过指示式债权,证券等特殊债权,或促使抵押制度异常发展,或促成抵押制度与有价证券的结合。使债权脱离其成立时的当事人而自由流转,故已失去当事人的色彩,取得的是作为纯粹独立的一份财产存在,这样就使得债权在流通过程中即使有无权利人介入,事实上也在连续流通。[12]而票据作为一种典型的指示债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先于指示债权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的。因为票据具有典型的权利外观,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使得票据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动产性质, 日本民法第 86条规定“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占有了票据就意味着占有了票据债权,所以,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条件,也就使票据债权完全具有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土壤。
如前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源于动产的善意取得,两者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票据的善意取得毕竟是一种债权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也有很多不同之处。由于票据要比一般动产的权利外观更为清晰明确,因为它不仅表现为一般占有,还载明了权利人。如果没有载明权利人,通常不成立善意取得,这实际上比动产的善意取得要求更严。但是,从反面来说,只要载明权利人,对善意取得者的保护就更充分。因此,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比动产善意取得的要求更规范。首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依背书转让的方式。其次,民法上关于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定了例外规定,如对于盗赃或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而票据的善意取得, “则不问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何,即使票据系盗赃或遗失物,亦可为善意取得。”[13]最后,票据的善意取得,取得人虽有过失,除重大过失,亦不妨碍权利之取得,而民法上关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则否。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弥补的是权利的瑕疵
对于善意取得的效果来说,通常弥补的是权利瑕疵,即持有人是从无权利人手中得到的票据,因而获得了票据权利。长谷川雄一先生总结到道“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法律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14]那么,善意取得的效果能否弥补行为瑕疵呢?例如,从无权代理或无行为能力人、意思欠缺,瑕疵等原因,在背书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关于这个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是一种特殊的物,它具有最强的公信力,可以通过票据记载有效而达到权利真实,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也应能够成立善意取得。这种看法有助于票据流通,侧重保护善意持有人的利益,与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一致的。1960年1月12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承认“无权代理的场合对相对人的保护”。[15]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让与人的无行为能力, “并非权利瑕疵而只为意思表示瑕疵之原因,因其意思表示不能生效,票据受让人仍不能主张其善意取得而享有票据上之权利”。[16]对这个问题的两种不同看法,是源于对立法目的的差异,在两类人的利益同时受到侵害时,到底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在善意取得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之间,应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善意取得不承认对行为瑕疵的保护,即从无行为能力人手中获得票据,不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