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限制的理论
发布日期:2010-11-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对票据抗辩规定一定的限制,是各国票据法上的一项通例,但依据的理论不尽相同。 第一种观点为所有权取得说,即认为票据行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单独行为。各持票人分别为原始取得相应的票据权利,故持票人无承受前手权利瑕疵的余地。第二种观点政策说,即认为票据权利虽与原因债权各自独立发生,但应与普通指名债权一样,受让人应当随前手权利的瑕疵,也就是说,原则上票据债务人所能对抗让与人的事由都能对抗受让人,故票据法上设定票据抗辩的限制制度只能是基于政策上的原因。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但票据权利都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通过背书受让票据应当属于继受取得,此时,持票人完全有可能继受前手的抗辩事由,故此种观点站不住脚;第二种观点主张用政策来解释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更缺乏理论依据。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实质是由票据抗辩权的特征所决定的,而票据抗辩的特征又是由票据债权的特征所决定的。即由票据债权的流通性特征决定的,而由此引申的票据债权的无因性和文义性理论都可以成为票据抗辩的限制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