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0-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加利息加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人的第二次求偿权,对于实现票据权利起到保证作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权利。各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通常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各国对于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规定有所不同,因此涉外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直接影响到追索权能否有效行使。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主张适用票据成立地法即出票地法;德国和日本的票据法也有同样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100条也规定:票据的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而英国的票据法则规定适用行为地法或者拒绝付款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