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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发布日期:2010-11-30    作者:孙新律师

曾几何时,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代理人究竟是什么地位?是仅仅局限在刑事附带民事范围内行使权力?还是不受此限且独立于公诉人之外可以独立发挥指控职能,对犯罪行为有指控权?由于看法不同,经常出现在庭审中刑事案件代理律师被剥夺和限制权利的情况。对此,本律师发表以下看法,谨供与各位律师同仁共同磋商。 本律师认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由委托人在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内,对诉讼代理人进行授权,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在法庭上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在法庭上可以向证人质证,法庭调查后,可以发言并参加辩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的案件提起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这些权利都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帮助被害人去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述各项权利,从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观点不依赖于公诉人,甚至某些观点可以与公诉人相左,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最早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被委托的代理人的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   一般说来,任何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但根据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况下则是非常必要的:(1)无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2)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便出庭,主要是指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某些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被害人无法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3)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件,有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员在向法庭起诉时,不能充分表达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以充分表达和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4)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案件认识的深化,案件的性质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原来属于自诉范畴的案件,有可能转为公诉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原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就变成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差异较大,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5)被害人认为需要特别维护其某些具体的合法权益的。 因此,我们在做为公诉案件代理人时,完全有权利独立行使诉讼权利,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在权力受限制时,应该不畏权势据理力争,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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