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下半年间,村民刘某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私房。邻居黄某趁农闲前来帮忙,帮助刘某传输砖块等建筑材料。10月2日早上,黄某跟往常一样过来帮忙,但由于黄某在挑砖块走过二楼搭架时,不慎从搭架掉了下来,造成右下肢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黄某要求刘某支付此笔费用,刘某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支付。黄某便将刘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承担这3000余元医疗费用。
【法律评析】: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 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可见,义务帮工人在帮工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第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 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工,帮工人坚持帮工,这种情况下,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第三,被帮工人虽然对帮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不等于说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受到的损害于己无关,在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 受益了,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补偿。据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