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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日期:2010-11-28    作者:杜凯律师
张某驾驶拉土车从某市**街上行驶,将骑自行车的刘某撞倒,下车后与刘某协商,赔偿给刘某500元,张某继续把土拉到施工场地,又从原路返回继续去拉土,看见路边刘某还在事发现场,就再次下车察看刘某伤势,拨打120急救电话,刘某最终因求治不及时淤血过多休克死亡。
观点一、张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判处刑罚。
观点二、张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应在3年以下。
律师观点: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要构成逃逸,必须是肇事者明知将他人撞伤,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离事发现场。本案张某在跟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后才离开事发现场,并且客观上是去工作(拉土),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同时在回来路中看见刘某还未离开事故现场,就下车询问,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其行为都是在积极地救助刘某,所以本案不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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