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职工打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谁承担?
[案情]
张某是某机械厂司机1993年2月,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部分职工办理停薪留职。张某办理停薪留职后,为从事运输业务的赵某打工。同年5月张某驾车从事运输工作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腿粉碎性骨折,生活无法自理。其家属提出要求赵某按照工伤提供工伤保险待遇,但赵某认为,张某为其打工,但社会保险关系还在原单位,应该由原单位负责。家属找到张某原单位索要工伤保险待遇,但原单位成赵某已经办理停薪留职,只保留劳动关系,且不是在本企业发生工伤,因此不应由本企业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对于停薪留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权力和义务内容,实际当中容易产生争议。张某的关系虽然仍在原单位根据停薪留职协议,单位还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张某不是原单位发生工伤,也不是原单位委托的工作中受到伤害,事故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原单位也不应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张某为赵某打工,与原单位还保留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只承认一种,而其他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张某可以作为赵某的临时雇员,并在为其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的客观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赵某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政策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