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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国际私法》第一阶段复习讲义:分论(三)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 离婚

  (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 一方定居国内一方定居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2)离婚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题)35.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例题)36.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2.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婚生地位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的三种方式:(1)父母事后婚姻;(2)认领;(3)国家行为。

  3.收养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的程序

  《收养法》第20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 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有关的法律。

  4.监护

  《民通意见》第190条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5.扶养

  《民法通则》第148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七、继承(重点为我国的规定)

  1.区别制和同一制

  2.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1)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规定:凡遗嘱处分在方式上符合下列各法律的即为有效;(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5)在涉及不动产时 则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我国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无人继承财产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通意见》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39.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 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 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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