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某日,被告人李某进入一金银首饰店欲行盗窃,李某走到柜台要求服务员将一价值5000元的戒指拿出柜台来看,李某趁服务员招呼其他客人忙碌之机,将该戒指放入口袋往店外走,被服务员及时发现,并报告保安,李某便把戒指丢向保安后逃离现场。李某的盗窃行为属未遂还是既遂?
【法律评析】
盗 窃罪的既遂标准,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本案中,很显然被害人李某的行为已经使得服务员失去了对戒指的控制,构成盗窃罪既 遂;而一个具体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有一个,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既然已经既遂,李某的行为就不成立中止。当然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时,还要综合考虑财物 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盗取样态等进行判断。一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⑴入室、入户盗窃,小件物品以行为人放入口袋、大 成包裹、拿在手里为既遂,公共场所盗窃小件物品,判断既遂标准相同;⑵扒窃控制比较严格,以行为人拿在手里为既遂;⑶盗窃大宗物品,以行为人拿出户外、室 外、偷出库地(出院、出墙)为既遂,或者以放到交通工具上为既遂;⑷商店内盗窃以将东西拿离柜台为既遂;⑸在超市等开架售货的地方盗窃商品,以拿出收银台 为既遂;⑹在铁路货运过程中盗窃,通常以将特定物品拿出特定车厢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