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 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 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 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 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 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 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 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 其他:
1、 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