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网络音视频著作权刑事保护体系
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民事保护到刑事保护、从一般保护到特殊保护的演进过程。时至今日,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随之增多,加强对网络音视频著作权刑事保护成为亟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逐渐蔓延,网络音视频著作权保护更是面临比较严峻的局面。为了应对这种形势,需要对网络音视频著作权刑事保护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网络音视频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民事保护到刑事保护、从一般保护到特殊保护的演进过程。1998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三次单独或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客观形势变化,不断细化有关规定,逐步降低入罪门槛,注意将新型侵权方式纳入犯罪评价,努力为著作权提供更加全面而有力的刑法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法打击效果却十分有限。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标准规定较高,司法适用难度大
统观国外立法,从犯罪主观方面讲,很多国家将“故意”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归责条件,我国则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主观归责条件;从犯罪客观方面讲,很多国家以“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客观归责条件,而我国则有情节严重方面的要求。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两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从犯罪主观方面讲,要求“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从犯罪客观方面讲,要求“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或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指非法复制、发行复制品数量较大,等等。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不难看出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最严,归责条件最多,归责面相对较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入罪“门槛”较高,司法人员普遍认为适用起来存在困难。以最常见的销售盗版行为为例,该行为依法应当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调整范围,根据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构成该罪,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销售盗版案件无法查实违法所得数额,或虽经查实而尚未达到定罪数额标准,因此无法适用该条规定予以打击。
(二)刑法对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不完善,导致打击效果不理想
一方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中的“复制发行”行为,目的是将网络盗版纳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范围内。然而,将网络信息传播的行为认定为“复制发行”行为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明显不符,存在有罪类推之嫌。另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盗版行为要符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非法复制发行数量较大等情节方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然而由于目前的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尚无认定网络盗版违法所得数额、非法复制发行数量的明确、可行的计算标准,影响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
二、加强侵犯网络音视频著作权行为刑法打击力度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
第一,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体系,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著作权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通过实现著作权法规定与刑法规定的无缝对接,使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定更加全面、科学、严谨。
第二,调整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简化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评价,完善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法网,增强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立法时,可考虑将违法所得数额、非法复制发行数量等因素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
第三,调整刑罚结构,重视罚金刑的适用。取消现行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将司法解释中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模式纳入刑法规范。以实现罪与罚相适应原则。
(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一方面,版权管理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向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反馈给版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防止“有案不立”,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法打击力度。另一方面,通过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对版权管理部门查办侵犯著作权违法案件等相关信息进行常态、动态监督,有效防止“以罚代刑”,强化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
(三)探索对网络音视频著作权综合保护的新途径
网络音视频著作权的保护作为一项特殊的著作权保护,有赖于权利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更需要网络运营机构和广大网络使用者的共同参与。一是规范网络行业从业行为,建立音视频作品网络传播权利人名单制度和非法传播“黑名单”制度,营造良好有序的运营秩序,加强对违规活动的有效监管和及时查处。二是运用技术手段加强源头保护性措施,如建立查询是否有授权的前置浏览专门系统,只可链接、不能下载的保护装置,浏览计量、跟踪系统等等。三是加强正面宣传和法制教育,倡导自觉抵制侵权行为,培养良好的网络参与社会风气。此外,建立相关领域间和国际性的协调合作机制,在更大范围提升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