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第三版)
特别提示:本示范文本仅作为买房人消费者与卖房人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签订相关条款方面应当注意的参考,不作为格式条款文本要求开发商接受。应当注意的方面详见目录。
前 言
合同是确保开发商和消费者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最重要手段。商品房买卖作为民事法律活动,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只有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大前提下,有关法律才对消费者予以适当倾斜保护。
一些消费者在买受商品房时以及买受商品房以后纠纷发生时,寄希望靠法律保护自己,甚至到法院、仲裁委员会打官司,殊不知,合同是最好的法律,购房合同签订得不全面、不详细、不具体,法律无法保护你,在这上面有大量惨痛的案例值得汲取。因此,应当重视签订好购房合同。2000年9月13日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共计24条,该24条集中概括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与开发简最容易发生纠纷、消费者投诉最多的主要问题。但是,由于示范文本的条款规定比较原则,疏漏较多,现实中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仍大量存在。如何在24条标准合同文本之外,签订好补充协议,对于预防纠纷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有关规定,参考专家学者、司法实践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多年来各地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的经验和教训,整理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供广大购房者参考选用。
本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站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兼顾开发商的利益,历经反复修订而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支持开发商的政策很多,保护消费者的规定却很少,消费者掏钱买房屋,需要处处提防,开发商处于主导地位,往往拥有强大的背景支持,大可不必担心自身权益受损。因此,需要从合同条款订立的角度上加以衡平,倾斜保护消费者。
有人认为此文本过于倾斜保护买房人,开发商不会接受,不愿参照。其实,本人制定此文本之意在于,给买房人提供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条款时做提醒、参考。如果能够仔细阅读此文本,在与开发商订立买卖合同时,注意《补充文本》中提示的,与24条标准文本相关的各个方面,防止疏漏,据理力争,坚持不懈,开发商必然会做出适当让步,则消费者将能够较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与强势的开发商纷争不下,对簿公堂。
由于本人学识和经验有限,不足之处难免存在,敬请各位读者详加指正,以利本人更好地为买房人服务,本人在此谨谢。
目 录
第一条:关于订立本补充协议的目的
第二条:关于主体资格
第三条:关于四证
第四条:关于预售许可证和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
第五条:关于商品房及其所在小区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关于商品房、小区及其销售广告资料、设计资料
第七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第八条:关于商品房工程建设及其质量瑕疵、权利瑕疵
第九条:关于商品房的环境影响因素
第十条:关于水、电、气、暖、风和通讯
第十一条:关于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关于商品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关于房价款
第十四条:关于恶意违约、恶意串通和欺诈
第十五条:关于车库、停车位的确定。
第十六条:关于房屋验收合格
笫十七条:关于房屋交付
第十八条:关于延期交房的理由
第十九条: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关于装饰装修
第二十一条:关于商品房保修
第二十二条:关于涉及的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关于房屋的使用费、折旧费
第二十四条:关于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关于出卖人使用买受人证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关于特别提示义务
第二十七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八条:关于本补充协议的保存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第一条:关于订立本补充协议的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之约定,为进一步减少和避免纠纷发生,经平等一致协商,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关于主体资格
出卖人保证具有合法、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向买受人出具的销售该商品房的全部证书、批准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代理销售的法律后果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保证自己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自愿购买所售商品房,住宅房不改变为商住使用。
第三条:关于四证
出卖人已经取得所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并全部缴清商品房所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
至本补充协议订立时出卖人已经全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经向买受人出示,否则,视为尚未取得四证,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尚未取得该四证而声称已经取得的,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条:关于预售许可证和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
买受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书面特别提示告知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所载的有效期和有效区域内。其中,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至本补充协议订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已经向买受人收取的各种名义的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全部返还。尚未取得该证而声称已经取得的,应当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同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已经向买受人收取的各种名义的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加倍返还。买受人不选择退房的,经买受人同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延期至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30日内取得,逾期仍未取得的,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并赔偿买受人一倍的房价款;已经向买受人收取的各种名义的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加倍返还。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或者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押金、预付款等,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本补充协议担保的,适用定金罚则。出卖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收取定金或者具有定金性质款项的,定金或者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双倍返还。
第五条:关于商品房及其所在小区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本补充协议签订以后,买受人拥有所售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所在楼栋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所有权,权属证书依约办理。除楼栋之外,本商品房开发地块上住宅小区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买受人共有。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楼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户外墙面、楼顶平台、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下同。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幢住宅楼和住宅小区内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风道、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会所、门岗、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停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下同。
会所,是指按照售房广告和小区规划设计图载明已建成的、以所在小区物业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康体娱乐服务设旅。包括游泳池、网球和羽毛球场、健身房等健身场所;喷泉、花园、廊坊等游乐场所;还有图书室、阅览室等其他服务设施。下同。会所不经买受人书面认可,不得经营收费。
第六条:关于商品房、小区及其销售广告资料、设计资料
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阳台、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附属设施(指水、电、气、暖、风、通讯等动产设施,下同)、楼栋共用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住宅小区布局和小区道路、绿地、会所、门岗、车库(停车位)、沟渠、管线等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所售商品房平面图、商品房销售广告说明(含文字、图片、模型、样板房,下同)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为准。该广告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是本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出卖人不以广告中的不显著提示记载作为免责理由。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出卖人提供的设计资料不符合相关规范,或者设计资料未经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视为出卖人违约,除有关部门追究其违规责任外,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加赔一倍的房价款。
出卖人不以任何理由改变所售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位置、房号、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阳台、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附属设施、楼栋共用部位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等,并不以加层、少批多建等方式增加建筑面积;不以任何理由改变住宅小区布局和小区道路、绿地、会所、门岗、车库(停车位)、沟渠、管线等所有地上、地下共用设施设备。
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曰起1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全部房价款本息。不论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应当在买受人确定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商品房平面图、售房广告说明、规划批准文件和设计审查资料等之间不一致的,以买受人选择的有利自己的记载、说明或者实物为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