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刘大华在诉状中称,2009年6月其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公司生产的“天籁”汽车,2010年10月22日,因左前门车锁损坏到华源维修。华源工作 人员告知,维修工时费需300元,刘即提出要求购买配件自行维修。华源工作人员拒绝并且强调,这是东风日产公司制定的政策,所有东风日产4S店均不对外销 售配件,且整个市场均不可能买到东风日产系列车的配件。
刘大华在诉状中还表示,迫于无奈,只能支付607元(其中配件费307元、维修费300元)更换了两个极小的普通零件。刘事后查明,被告提供的配件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同类型价格3倍以上,而维修费竟远超市场价的7倍以上。
刘大华认为,被告东风日产公司作为汽车生产厂家,有义务保障汽车售后的配件供应,作为汽车4S店的被告华源,应履行4S内涵赋予的职责,提供其应有的 4S服务(4S的含义为: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而被告东风 日产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经营政策,伙同其4S店共同排斥竞争者,榨取高额利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垄 断经营行为,以合理的价格向其终端用户提供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以维护自己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