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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律师教您如何计算分居满两年?
发布日期:2010-11-17    作者:孙新律师
如何认定分居满两年?北京婚姻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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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分别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的类型有两种:
一、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二、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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