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备战2011:三条线索贯穿司法考试《民法》复习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权利(法律关系)

  民法是私法,私法以私权为核心,所以民法是一部权利法,相应的,权利也就是建立民法体系的核心枢纽(检索最近十年的真题,笔者发现,每一道试题 都和权利有关,只是考查的角度、方式、素材和题型的不同)。在司法考试的语境下,权利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则是法律 关系的主要内容,所以可以说,权利和法律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我们以权利为线索对考点进行体系化的梳理的时候,就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梳理,自不待 言。

  以权利为中枢,我们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民法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扫描。所谓横向,是指权利的不同类型的宏观把握,所谓纵向,是指对每一项权利的纵深学习,具体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变动、权利的内容以及和权利有关的时间(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

  (二)总论与分论

  司考民法的第二条线索就是从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所产生的“总论——分论”体系,民法体系中的四个总论集中了民法规范最具有一般性的原理、 最具有代表性的特点和最具有共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中之重。这四个总论分别是:民法总论、物权法总论、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

  1.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首先是一个对民法的概述,在介绍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之后,着重对权利与法律关系进行讲解,具体包括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 系的产生、权利的分类、权利的救济等,简言之,民法概述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介绍。然后,民法总论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个人合伙也属于这一 部分的内容,不难看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是权利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还为后文的法律行为作了铺垫。在民法总论部分,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抽 象的一章,法律行为是对合同、婚姻契约和遗嘱共同属性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权利变动的主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则以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的延伸与扩展。民法总论的最后,介绍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 请求权,是民法上关于权利的时间的主要制度。以上就是民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一个归纳:民法总论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总论,通过对民法总论 的学习,可以了解到学习具体权利的角度与思路。

  2.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首先要对物权的客体——物作出界定,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物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具体的 物权或者债权有着相关的联系。然后,物权法总论对物权的特征、效力和类型进行介绍,这是对物权的一个静态的介绍;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总论中最重要的部分,从 动态的角度描述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物权属于绝对权的特点,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任何权利都需 要救济,物权法体现对物权救济的制度是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确认物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上就是物权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是对所 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共性的一个概括。

  3.债法总论

  虽然关于司法考试的各种民法教材中都没有使用“债法总论”这一概念,但是,债法总论却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比如,法学大师史尚宽的“民法全书” 就包括《债法总论》一册。该书序言曰: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 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所谓的“债之通则”具体包括债的概念、要素、发生原因、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债法总论涵 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大部分,这四部分的内容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

  4.合同法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共有八章,分别是: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 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以上八章适用于分则的各种有名合同以及没有规定在《合同法》中 的无名合同。而且,在司法考试中,考点更多地集中于总则,对于分则,除了买卖合同,其他的有名合同都无法享受到每年必考的“待遇”。

  (三)要件与后果(效果)

  从要件到后果[1]是民法规范的一个基本思路,所谓要件,就是能够产生法律关系的一个法律事实或者数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所谓后果,就是该法律事 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是,具备什么样的法律要件,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行为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由法院作出判 决,可以发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再如,权利人怠于行使债权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间,就会产生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后果。在司法考试的命题中,“要件 ——后果”的相互关系是命题的重要素材,至少有以下几种命题的方式:

  1.给出一个法律事实,要求作出法律关系的判断,例如:

  「例1.1」[2]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6题,单选)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2.给出一个法律关系,要求反推法律事实,例如:

  「例1.2」[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09年试卷三第58题,多选)

  A.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3.给出一个法律事实,考查可能产生的多个法律关系,例如:

  「例1.3」[4] 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09年试卷三第59题,多选)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例1.4」[5]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试卷三第60题,多选)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4.给出一个法律关系,考查可能导致该法律关系产生的多个法律事实,例如:

  「例1.5」[6]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2009年试卷三第53题,多选)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5.给出多个互相联系的法律事实,要求判断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

  「例1.6」[7] 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9年试卷三第20题,单选)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1] 在本书中,如无特殊说明,“后果”、“法律后果”、“效果”、“法律效果”作为同一概念使用。

  [2] 「例1.1」答案:D.

  [3] 「例1.2」答案:ABC.

  [4] 「例1.3」答案:ABC.

  [5] 「例1.4」答案:ABC.

  [6] 「例1.5」答案:ABCD.

  [7] 「例1.6」答案:B.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