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的安全
前有上海袭警案、今有贵州中院案,起因大同小异,结果大同小异,反响大同小异——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肇事者持理解态度。
我的态度是,以犯罪行为来报复社会是不可取的,毁灭了他人也毁灭了自己,当然目的也没有达到。之所以有政府,有国家机器,有司法体系,就是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杜绝私力救济。应该说这是一个文明社会重要的标志。
无论何事,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
具体到贵州中院案,我的个人意见,故意伤害罪处两年半没有什么大的问题,至少从刑法的法定刑来看,没有突破——故意伤害轻伤犯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既然从技术上来讲无大问题,那问题出在哪儿呢?未经调查研究,不可妄加揣测。
司法机关的安全可能不仅仅在自我保护上————即使武装到了牙齿,也难免百密一疏,更重要的可能是在案件的处理上,保持相对公正,特别涉及到刑事案件,毕竟直接牵涉到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需慎之又慎,尽可能地减轻被告人的对立情绪,依我执业经验来看,绝大部分人是能理解国家公权力对其合法的制裁的,有了这个基础,可能在若干年后,即使刑满释放,也不致于寻仇报复了。
面对司法机关的安全,可能得换一种思维,加强岗哨,设置门禁,加强盘问可能并非制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