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
律师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无法开展工作,但是据新闻报道,在重庆似乎就部分存在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以代号关押,关押地点不明确,约见承办人员找不到。其实就是架空律师,司法机关一群人在那边爱怎么搞怎么搞,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我看法院也可以提前介了,这样似乎更稳妥一点。
我认为,重庆的做法至少违法了刑诉法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该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
二、律师要求会见,普通案件应该在48小时之内安排;重大复杂的案件应该在5日内安排会见。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员应该关押在看守所,而不能在其它场所。
四、在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 应该允许律师复印有关卷宗
五、笔录填写不规范 地点在哪里就是哪里 不能写临时关押场所
司法机关的侦查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有严重的后遗症。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否则,绝对是法治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