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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责任类型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15    作者:110网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责任类型及处理办法
邓明友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通过上述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点及要求来看,其履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责任,在此就建设工程合同在实施阶段可能出现的责任类型及处理办法进行归纳和整理。
一,费用承担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符合规定结果的,按照规定付款;(二),不符合规定结果的,自费修复;(三),工程变更增减的费用及竣工时间的延长或者缩短;(四),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规定赔偿或者索赔;(五),发包人新的委托,另行签订合同;(六),竣工结算结清、分期付款及保函退还等。
二,竣工日期延长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承包人原因落后于进度计划的,自费赶上;(二)承包人原因竣工时间延误的,按照约定金额赔偿;(三),发包人原因的延误,竣工时间给予延长;(四),工程变更导致的延长或者缩短竣工时间。
三,工程缺陷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自费修复;(二),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自费修复;(三),双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行使分担解决。
四,程序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报告程序有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及限期报告等;(二),变更程序有业主变更和承包方建议变更程序;(三),索赔提交程序,应当按照约定的提交程序进行,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四),索赔争议解决程序,应该本着友好行使的原则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应该明确选择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
五,时限责任及其处理办法。该责任及其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一般质检验收、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试验验收的时限约定;(二)接收工程的时限约定;(三)索赔事项的时限约定即必须在约定的时限内提出,过期就应该免责。
六,其他责任约定。除了上述责任以外还有(一),损害赔偿责任,如误期赔偿及考核损害赔偿等;(二),合同价格因变更、法律改变、成本改变的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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