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改判的三个主要理由
发布日期:2004-07-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部分案件被改判是二审终审和再审制度设计的必然结果。两审终审是世界性的普遍制度。既然法律设计二审和再审程序,就意味着部分案件被改判。在上诉审和再审程序中允许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将导致更多案件改判。即使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不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也因为二审终审和再审的制度设计而必然使有些案件被改判。多数国家在一审和二审的分工上是有不同的侧重的,一审更多的是要查清事实,二审多数是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的诉讼构造上,二审和再审都可以审事实,而且二审、再审时当事人都可以提供新的事实,这就导致了我们的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大大多于其他国家。在目前的诉讼法和证据制度下,较多的案件被改判是不可避免的。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证据制度。
二、部分案件被改判具有实体法上的理由。不同审级的法官对实体法的理解不一定一致,在法律解释上所适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这就会导致在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审理同样案件的时候,案件会因一审或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而改判。尽管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我们的法律应当是明确的,应当让人们产生一致的理解,但事实上不可能。对某一法律规定,学者们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解释,一审和二审、再审的法官对同一条实体法的适用也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别。二审、再审的法官不同意一审或原审法官对实体法的理解,就会导致案件被改判。
三、部分案件被改判是统一适用法律的要求。上诉法院和再审法院在适用某一条实体法时,除了要考虑这个案件本身的法律适用以外,还要考虑本辖区内所有法院在适用该实体法时所应当具有的统一性,这也会使得一些案件被改判。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说被改判的案件就是错误的。改判不是为了纠正“错案”,其所追求的是法律适用的统一。不同审级法官对实体法可以有不同认识,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包括以自己的理念、知识和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在不同审级的法官之自由裁量权或对法律的解释权发生冲突时,最终发挥作用的毫无疑问应该是上诉法院或再审法院法官的意见,最终的结果是导致案件被改判,以此保证一个辖区法律适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