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沪高法民一[2009]3号
关于公布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8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67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85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9,39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115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39,502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 533,500
60~74岁 26,675×年数
75周岁以上 133,375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9岁以下 227,700
60~74岁 11,385×年数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75周岁以上 56,925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9,398×年数
农村居民 9,115×年数
丧葬费 19,751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6,675×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11,385×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数
营养费 20~40×天数
住宿费 60×天数
由于市统计局尚未公布2008年度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7年度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8年度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