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补发婚姻登记证 |
依 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办理条件 |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 |
申报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了应提交公正的委托书; 3、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1、初审;2、受理;3、审查;4、发证。 |
办理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计价格【2001】523号 9元/对 |
承办处(科)室 | 社会事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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