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整理)
近日,北京某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12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
赵某与母亲、姐姐共同起诉称,在赵某仅为14岁时与父亲、姐姐一起将自家四间房卖给了陈先生。因该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宅基地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是:1981年、1982年期间,赵某爷爷在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经丰台某村批准,由赵某的父亲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建房。1992年,赵某父母离婚。1996年6月,赵某及其父亲、姐姐将房屋卖给陈先生。
赵某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将涉案宅基地划归赵某使用。
陈先生夫妇辩称,涉案房产及其占地,系原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产权拆迁安置取得,因此房屋产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应通属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产权。
法院认为,虽拆迁房屋系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产权,但因赵某的爷爷系农民,为安置经丰台某村批准,为赵某之爷爷划定宅基地,自建房屋,该土地仍为村集体所有。故本安置买卖违反法律、 法规关于禁止买卖农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故判决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