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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金额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发布日期:2010-1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加计扣除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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