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人与委托辩护人仅取其一没有依据
2010年10月27日,按照某市(县级市)法院的开庭通知到该院的刑事审判庭开庭。按照通知要求是上午九点整开庭,九点到了,我到辩护人席位就坐,当我入坐并将所有准备材料整齐摆上工作台上时,审判长告诉我:被告人某某家属已经委托辩护人,因为委托辩护人未按照时限提交相应的材料,所以,我们现在才通知你,今天,你就不参加某某的辩护啦!听完审判长的介绍后,我很客气的告诉审判长,我对这个案件有很多看法,接受指定后,我及时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并深入的研究过起诉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我也没有发现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不能并存的法律、法规依据,但是,尽管我再三解释,审判长还是坚持叫我不参加某某被告人的辩护。最终,我还是不得不离开辩护席。
我认为:维护被告人的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让可能多的人帮助被告人说话,一是使案件事实真相得以重现、提高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同时也使诉辩双 方力量相对平衡。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辩护,为此,我认为针对法院已经指定辩护人,家属又委托辩护的,指定辩护人同委托辩护人可以同时为被告人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