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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管理模式的若干思考
发布日期:2004-10-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加强和改进检察业务管理,是检察机关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严格、公正、高效司法的重要保证。深入推进检察业务管理模式改革,加快业务管理法治化进程,是当前深化检察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检察业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包括组织、领导和控制三个方面。检察业务管理模式改革,也主要应当从这三个方面进行。本文仅就检察业务的组织模式和控制模式两个方面谈一些改革的思路。

  (一)检察业务组织模式的改革

  适应检察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组织结构,优化检察权力和资源配置,加强业务管理组织建设,是检察业务组织模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1、科学设计检察业务组织结构。

  检察业务组织结构,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各级业务部门和检察官的权责范围、检察权力和资源配置、业务领导指导和分工协作关系的整体框架,是检察机关高效运转、全面完成检察工作任务的重要基础和组织保障。首先,科学设置检察业务部门。其次,完善检察业务组织单元,即由一名检察官、两名助理检察官、一名书记员构成基本的“检察业务组织单元”,同时根据具体业务开展的特殊需要,作出适当的调整。第三,健全检察业务组织形式,主要是要深化主诉、主侦、主办检察官办案负责制改革,健全检察业务组织形式,必须处理好主诉、主侦、主办检察官与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

  2、优化检察权力和资源配置。

  第一,优化配置检察权力。第二,优化配置检察资源。这不仅涉及某一检察机关内部的资源配置问题,还涉及不同区域之间检察资源的分配、使用问题。必须突破地域界限,充分、合理地使用现有的检察资源,提高使用效益。要根据检察业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在基层院、市级院、省级院之间协调配置检察资源。第三,优化配置检察法律职务。目前,检察法律职务并不是完全根据检察业务需要,而是作为一种大众化的待遇,按照部门平衡的原则分配,造成一些检察官并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由于职数的有限性及分工上的不合理性,还造成了从事检察工作的不一定都是检察官,有的书记员也办理下级院请示案件,甚至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因此,检察业务管理改革,必须将合理配置检察法律职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检察官职务严格控制在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范围内,并且不设分管检察行政事务的副检察长,而设检察长助理一职管理检察行政事务。

  3、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组织建设。

  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检察业务管理组织,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组织建设,已是我国检察业务管理模式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检察业务控制模式的构建

  构建检察业务控制模式,是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途径。构建检察业务控制模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检察程序控制。

  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程序控制和流程管理机构,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这一职能,同时各个检察业务部门也必须发挥部门优势。要通过各级检察机关局域网的建设和应用,程序控制和流程管理软件的推行,实现检察业务信息的实时流转、高效协作和一些业务数据的透明管理,对检察业务人员、案件办理环节实行全方位监控。检察程序控制的重点应当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突出问题,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均不明确的程序问题。

  2、检察行为控制。

  检察行为,是指检察业务活动中的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业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合理、适度的检察行为控制,有利于规范检察行为,保证检察机关及其内设业务机构顺利地开展工作,实现检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检察行为控制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准确把握尺度,否则就会适得其反,特别是要注意不能制定超出实际控制能力、难以保证实际控制效果的制度和措施。

  3、检察质量控制。

  确保办案质量,是检察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必须加强对检察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一,制定、完善案件质量标准。当前要抓紧制定以下业务质量标准:完善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制定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立案”标准,避免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随意性,完善公诉案件质量标准,完善诉讼监督案件质量标准,各项诉讼监督工作,都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防止诉讼监督权被滥用,影响检察机关的权威。

  第二,建立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检察业务质量问题。从案件质量来看,无论是处在那个检察环节,都具有相应较高的质量要求,可以通过设定一定的质量指数来评价。

  第三,着力解决当前案件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案件质量控制职能分散,缺乏一个统一的案件质量控制机构。必须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专门的案件质量控制机构,履行起草和具体落实案件质量控制标准、督察指导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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