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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发布日期:2010-10-29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都交通事故资深律师李英俊】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适用普通人身损害】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项计入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一般情况下,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或者工作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成都汽车及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法律咨询QQ610122990 电话:(0286585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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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www.scdpw.org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3980790988预约)
  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36
   (李英俊律师特别提示:最近本人接触的案例中,有多起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不熟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而在交警调解或者法院诉讼中少赔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法院实行不告不理,你自己起诉少算了,法院是不会给你主动增加的)。李英俊律师提示: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交强险再分摊责任,另外还应该考虑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等问题,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聘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如果是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
  7、如果有其他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如汽车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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