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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及程序
发布日期:2010-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无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集资房、市场商品房和自建私房)及建房用地。

  (二)申请对象必须

  是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且申请人及配偶户籍迁入特区(或配偶户籍迁入深圳市,单亲家庭子女的户籍迁入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均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

  (三)申请人2002年至2004年三年的家庭平均收入在6万元以下。

  (四)申请人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深圳市社会保险。

  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6万元、上述规定时间及配偶必须是深圳市户籍的限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家庭不受配偶必须是深圳市户籍的限制。

  【申请购房程序】

  (一)申请人在受理时间内到售房中心领取申请表、收入核定表和其他售房资料。

  (二)阅读申请表、收入核定表和售房资料,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收入核定表并到有关单位盖章。

  (三)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到售房中心递交申请表、收入核定表和表上要求同时提供的资料。 

  (四)递交资料并经初审合格后,领取回执单。

  (五)在公布的时间内到售房中心看排队结果,入围者凭回执单和身份证领取入围自选房号通知单。

  (六)按规定的时间凭入围自选房号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售房中心参加自选房号,选定房号后在现场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签订《认购协议书》。

  (七)签订《认购协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或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八)到售房中心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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