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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化解纠纷的工作向前移
发布日期:2005-03-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建立起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极大地增强了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和效率,将大量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他们的成功经验表明,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树立全局意识,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高度,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向前移,自觉地大力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当前,大量诉讼案件涌向法院,囿于审判力量和物质装备等条件有限,法院承担着相当大的工作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和指导基层调解组织把工作做好,不仅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让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办好疑难重大案件,集中精力做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因此,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将化解纠纷的工作向前移,不仅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而且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行为。要纠正那种认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错误观点,充分认识到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切实有效地抓起来。

  通过审理案件进行指导以及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是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一方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审判手段支持人民调解,另一方面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增强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需的调解技巧,帮助其解决在调解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难题。同时,要按照肖扬院长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要求,及时总结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广各地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使这项工作在更广泛的范围取得更丰硕的成果。

  就法院自身来说,做好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还需要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直接担负着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都应当立足全局,心系稳定,在大力开展审判工作的同时,全力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成绩。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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