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致伤,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案例】
一天罗星骑自行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住进了医院。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罗星无责任。罗星在医院住院治疗35天。出院后,医生开具医嘱,建议罗星回家继续休养一个月,注意增加营养,并定期做复查。后经伤残鉴定,罗星构成十级伤残。那么罗星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哪些赔偿呢?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人都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哪些赔偿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一般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本案中,罗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出院后进行复查和用药的费用都可以主张赔偿,但要注意保存相关病例和诊断证明以及各项医疗费用支出的票据。此外,罗星因住院和休养导致的收入损失、遵照遗嘱发生的护理费用、罗星本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都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赔偿;另外,罗星的伤残导致其被抚养人利益受损的,还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有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也可以主张赔偿。但各项损失都需要提供正式票据等有效凭证予以证明。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