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出租合同无效
经济适用房出租合同无效
作者:王树德律师 13910608495(转载请注明)
案情概述:
2007年11月,李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交给某中介公司代理出租。后因租金和房屋装修问题双方发生矛盾,李先生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并列承租人为第三人。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不能用作出租使用,双方所签代理出租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
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户,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因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的相关规定,故所签委托代理出租的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后,中介公司应当返还讼争房屋及相关物品,同时恢复原状,第三人应由讼争房屋内迁出。
王树德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房产经纪人,北京房产交易专业律师。执业以来,代理房产诉讼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以及将当事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是我们房地产团队奋斗的唯一目标。主要业务范围: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租赁、房产继承纠纷、婚姻房产纠纷、经济适用房纠纷、公房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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