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患关系危机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10-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现行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制度存在位阶低、效力弱,调整范围窄、操作性差,执法不严、适用法律混乱,鉴定结论公正性低,医患双方守法意识淡薄等问题。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制定统一法典、扩大立法领域、重建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调整鉴定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审计制度、加强司法审判与法制教育。
关键词:医患关系 法律制度 法制建设
1法律制度的反思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出现的危机,从根本上反映出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诸多困惑与问题。
1.1立法的困惑
1.1.1缺少权威专门的法律。我国现行调整医患关系主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其间缺少整体性、系统性,没有全面规定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预防医患纠纷发生、解决医患纠纷、确保双方实现权利的系列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许多医患关系的重要问题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存在无法可依现象。
1.1.2现有法律制度位阶低、效力弱。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效力划分标准,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其次是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基本法;第三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第四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第四层次的法律制度,实践证明依靠现行的法规难以适应调整医患关系的需要。
1.1.3部分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现有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如:医疗事故的概念,目前在医疗系统和法院之间仍存在严重的理解歧义。
1.2法适用的困惑
1.2.1执法公平性面临严峻挑战。首先,执法主体先天不足。我国实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创办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直接主管者,他们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利益关系。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调整医患关系相关法律的执法机关,这就造成了执法主体角色冲突,出现了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其执法的公正、公平性存在体制上缺陷。其次,鉴定机构的公正性仍受质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医疗技术鉴定的专门组织,似乎给人的感觉是超然、中立,实则不然,只不过将“老子鉴定儿子”改为“亲属圈内的鉴定”。鉴定人员的范围没有实质变化,鉴定的流程和定性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意志掌握之下,难以摆脱护短和粉饰之嫌,鉴定的公正性实难保证_2]。鉴定机构不能给出公正与公平的结论,患者就必然寻找其他途径,以吐胸中怨气,这直接成为诱发医疗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第三,执法不严。由于卫生执法机关的角色矛盾,其执法的力度必然受影响。另外,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凭借自己拥有的资源优势,建立了广泛的关系网。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社会活动能量往往超过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情形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想严格执法也有相当难度,执法不严自然成为普遍性问题。执法不严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及时救济,国家法律的公信力下降。当公民通过寻求合法途径很难获得正当救济时,就会失去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公力救济就会转化为私力救济,各种非法的行为诸如职业“医闹”也乘虚而入。从而,使医患矛盾更复杂、更激烈、更有破坏性,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
1.2.2适用法律混乱。由于医患关系的性质不明确,在适用法律上就会出现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在许多相关问题上也无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同样的案情,不同的调解结果与判决结果。医疗纠纷调解往往是集中于赔偿问题,必定是医患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实践中决定最后赔偿数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患方的能量大小,相似的案情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1.3守法的困惑
表面上看,医患关系存在的问题是因为法制不健全,其实,在更深层次上,则反映出我国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我国长期实行人治,缺少法治传统,公民的法律观念不强。医患双方都存在不能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特别是用法律方法解决医患纠纷的意识淡薄,这不仅削弱了自身运用法律实行自我保护的能力,有时甚至出现轻视法律、抵制法律、对抗法律的现象。患者家属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不及时交纳或拒付医疗费用等现象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当然,医方在守法上同样存在问题,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履行职业特别注意义务方面存在的瑕疵与问题更加突出,发生医疗事故后不按法定处理程序、隐瞒事实,篡改原始材料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有法不依,其结果比无法可依还要可怕。法律关系下的医患双方都应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方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2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路
2.1推动立法
立法是法制建设的起点,执法、司法、守法的前提必须有法。没有法律或法律制度不良,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它是制约法制建设与发展的基础性问题。我国现行的调整医患关系法律缺位与法律适用差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进程。事实证明,解决医患冲突,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急切需要制定全面、系统,能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规范。当前,医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已经被多数学者所接受,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与认同,加强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立法机关应审时度势,对现行的医患关系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科学设计、构建起新的调整医患关系法律制度体系。
2.1.1制定统一法典。医疗服务是保障人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基本手段。由于医患关系不具有民法的主体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三大特征中任何一个特征,同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因此是一种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一个人生老病死的大法,无论从何种角度,医事法比经济法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它更有资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社会现实迫切需要一部以医患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涵盖医疗服务全过程、明晰权利与义务、确定医患纠纷处理原则与规则的专门的法律。
2.1.2扩大立法领域。医患关系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要从系统性、整体性考虑拓展立法空间。(1)制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服务投入的法律制度,规定政府对国家主办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与补偿原则,确保国家主办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使国家政策法律化,从制度上解决“看病贵”问题。(2)制定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管理的法律制度,确定费用控制原则,确保检查、用药、治疗的合理性。(3)制定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全民看得起病。(4)制定医疗责任风险保险制度,为医疗机构行业提供风险分担机制。
2.2机制创新
2.2.1建立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th0。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寄托于某~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与手段多元化为基础理念;不排除来自于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可能,同时以每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如正义、效率、经济等)为当事人提供选择[5。建立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是拓宽解决纠纷渠道,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构建起多层次多样化的解决方式与多种适用规范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具体方法,也可以根据医患纠纷发展的程度由低向高启动相应的机制,还可以多种方法并用。总之,一切围绕有效解决纠纷决定具体方法。
2.2.2调整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认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必须从制度层面改革鉴定机制,将医疗事故的鉴定权从医方的势力范围中分离出来,交由中立的鉴定机构履行鉴定职能,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可靠性、公正性。
2.2.8建立医疗服务审计制度。必须建立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构建患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服务专业监督机构共同组成的医疗服务监督网络。应授权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机构,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也可以授权医疗保障的主办机关,开展医疗服务科学性、合理性评估,为患者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规制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2.2.4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纠纷案件复杂性和解决的难度,普通法官往往缺少受理分析医疗纠纷案件所需要专门的知识与经验,很难保证审理判决的质量。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庭,培养和配备相应的法官,承担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这有利于提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整体水平,实现司法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的目标。
2.8加强法制教育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则观念等。法律意识在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维护法治的精神,法律才有可能发挥良法的应有作用,否则只能是一种摆设。从目前的国情来考虑,医疗卫生行业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在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是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要站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注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同时,还要重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