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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生产者应履行哪些国家义务?
发布日期:2010-10-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
(一)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三)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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